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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精神病医院总值班管理规定

日期:2018年11月12日      来源:网站编辑      浏览:19735次

   云精办字[2018]45

 

云南省精神病医院总值班管理规定

 

为保证医院总值班工作的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明确总值班的管理职责,经20181030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院总值班由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编内人员、合同人

员)参加,新参加工作一个月后参加总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期间保证通讯畅通。

二、总值班具体时间:周一至周五11:3014:0017:30—次日08: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08:00—次日08:00

三、值班人员负责协调、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医务、行政和后勤等方面的临时事宜,及时传达、处理上级指示和紧急通知,疑难、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带班领导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值班期间不得擅离岗位,确保通讯正常,待人接物态度和蔼、谦虚,处理问题及时,如发生脱岗、漏岗、值班电话无人接听等现象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因公出差、病、事假不能参加值班时,个人应与参加值班的其他同志商量调换并向院办公室报告。

六、值班人员应爱惜值班室物品,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间为每日上午上班时间,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七、值班期间突发疾病或住院治疗者,不能参加值班者,由所在科室协调人员解决。

八、满足以下条件者,可提出书面申请,不参加总值班

1、年龄

1)中层干部:男58岁以上(含58岁);女53岁以上(含53岁)。

2) 一般干部:男55岁以上(含55岁);女50岁以上(含50岁)。

2、特殊情况

1)因重大疾病不能参加总值班者,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示的病情证明。

2)特殊情况。离异独自带子女,子女未满18周岁者;女职工怀孕期间至孩子满一周岁;进修、借调期间。其他特殊情况者需提交申请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凡属以上情况不能参加值班者,需提交书面申请及出示相关证明,由所在科室批准,交院办公室备案,再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本规定自201911日起执行。

 

 

(此文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精神病医院

                             2018119

 

 

 

 

 

 

 

 

 

 

 

 

 

 

 

 

 

 

 

 

 

 

 

 

 

 

 

 

 

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办公室                201811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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