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08月15日 来源:网站编辑 浏览:55次
尊敬的广大患者及家属:
您好!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797号)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修订要求,结合《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以及《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及精神障碍疾病治疗药物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昆卫药政发〔2024〕4号)要求,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我院对精神类药品临床应用管理进行优化调整,具体措施如下:
1.首诊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本人必须亲自来诊,具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完整的电子病历,核实患者有效身份证信息。首诊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开药量不得超过1个最小包装规格(盒)。
2.复诊患者:鉴于精神病专科的特殊性,对于慢性精神疾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躁狂发作、强迫性障碍、焦虑障碍、癫痫及癫痫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非器质性睡眠障碍)的复诊患者,需延长用药或有(药品遗失、意外损坏)特殊情形的,1月内累计开药不得超过1月用量(以30日计),且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超过两种,医师应进行风险提示、知情告知,在病历中完善相应记录,并在处方上注明延长用药的理由。
3.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临床诊疗过程中,医师如若发现精神药品非法使用的有关线索,将提供给公安机关。
如有疑问,请现场咨询导诊人员或具体诊疗的医师。
云南省精神病医院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