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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的工伤问题

日期:2017年11月21日      来源:网站编辑      浏览:13785次

如果搞个工伤关注度排名,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无疑是工伤界的“第一网红”。职工高度关注,用人单位头痛不已。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问题。


我国关于上下班途中交通

事故工伤问题的相关制度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已将其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早在1996年,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就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现行制度的立法目的

对此可以看出,新条例摒弃了过去关于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限制,而以“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取代,规定更加柔性,更加以人为本;突破了过去仅限机动车事故的限制,将机动车事故与非机动车事故以及职工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交通工具上下班发生的事故纳入进来,扩大了受惠范围,充分保障了职工权益;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限制,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减少道德风险,维护公序良俗。


现行制度的含义

      要真正掌握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其中的几个关健概念,应当作系统全面的理解。
      第一、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睥意见(二)》规定,应包括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3 个要素。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应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及职工加班加点时间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时间。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二、这里的“事故伤害”,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伤害,以可以是职工因其他车辆事故造成的伤害,包括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三、这里的“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另外,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其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包括“同等责任”、“次等责任”、“无责任“、这三类,属于可认定工伤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关系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成功与否的重要征据。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方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早勘查现场,按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明确事故责任划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假如事后拖延报警,有可能造成现场改变、证人证据灭失、视频监控覆盖等情况,使有关部门无法查清事实和责任,无法提供第一手证据,从而影响职工工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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