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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协会

关于评选2009年云南省心理卫生协会优秀工作者的通知

日期:2009-07-31   浏览:12696次

 

协会各团体会员单位:

    根据云南省心理卫生协会评选优秀工作者的规定,将进行2009年“优秀工作者”评选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优秀工作者”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执行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规章,认真贯彻协会宗旨,热爱心理卫生事业,在本职岗位上努力工作,奋勇拼搏,做出突出成绩。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促进心理卫生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普及与提高,弘扬科学精神做出贡献。

    4、热爱协会工作,为心理卫生工作者和团体服务等管理工作中开拓进取,顾全大局,团结同道,克服困难,成绩显著。

    二、推荐办法及分配名额:

    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优秀工作者”1名。

    三、推荐材料:

    优秀工作者推荐表1份。

    四、评审办法:

    根据各单位推荐材料, 20097月报全体理事会评审通过。

    五、优秀工作者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于年会上颁发荣誉证书。

    六、申报时间:要求在2009715将申报材料寄至协会秘书处,超过申报时间不予以受理,视为自动放弃。请协会各会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务必按时完成申报材料的推荐工作。

        七、申报材料请寄:昆明市穿金路733号云南省精神病医院

                          医教科   张帆 

        邮编:650224   电话:0871―5625638  传真:0871―5619733

电子邮箱:ynjs1955@sina.com

 

            备注:附优秀工作者推荐表一份。

 

      云南省心理卫生协会

      2009年6月26